

餐飲公司提供餐飲服務的同時又銷售煙酒屬于混合銷售還是兼營行為?
答: 提供餐飲服務,同時銷售煙酒飲料是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的。典型的混合銷售就是一項交易中即有服務又有貨物。
老師餐飲企業在提供餐飲服務的同時銷售煙酒,屬于混合銷售還是兼營,兼營和混合銷售怎么區分呢
答: 餐飲銷售煙酒屬于混合銷售。 混合銷售是同一業務,煙酒相當于菜一樣
一名會計如何讓領導給你主動加薪?
答: 都說財務會計越老越吃香,實際上是這樣嗎?其實不管年齡工齡如何
餐飲企業在提供餐飲服務的同時銷售煙酒,為什么屬于混合銷售?餐飲服務是屬于服務業,銷售煙酒也是服務業嗎?
答: 您好,按照現行的 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服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像你的情況,向同一個顧客收取費用,既包括餐飲費也包括煙酒費,餐飲屬于提供生活服務,煙酒屬于貨物銷售,所以符合混合銷售的規定。 為您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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