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好,我們單位2019年營收1000萬,開票收入800萬,報稅按照開票收入800萬,未開票收入200萬報的稅。但是2020年人家說要補開2019年的發票,導致我們稅務局顯示2020年開票收入高出實際收入300萬,我們財務掛了往來應收300萬,這樣才能賬面和稅務局的數據一致,請問現在2021年了這個掛的往來300萬怎樣才能核銷?

沒落的貴族
于2021-10-12 11:15 發布 ??775次瀏覽
- 送心意
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1-10-12 11:20
同學你好
這個得有發票才可以
相關問題討論
同學你好
這個得有發票才可以
2021-10-12 11:20:37
您好,補2020年的稅款有這個可能的,要看合同是怎么寫的,
如果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這個收入就是2020年的,注意就是要先研究合同 ,再把下面的對照去解釋
以下是所得稅和增值稅收入確認時點的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023-08-29 08:25:23
同學,未開票收入可以填列負數
2024-02-28 15:20:20
你好,那未開具發票10萬,你怎么不做申報?
2023-03-06 15:29:41
你好!
先做沖減2019年未開票確認的收入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然后再根據2020年開的發票做賬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20-11-25 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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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11:35
樸老師 解答
2021-10-12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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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11:37
樸老師 解答
2021-10-12 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