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求職者乘坐順風車到用人單位上班,途中發生交通意外,安排者需要負責嗎?
夢醒時分
于2022-02-20 16:34 發布 ??595次瀏覽
- 送心意
冉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稅務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上市公司全盤賬務核算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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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學員,這個可以溝通,理論是不需要的,看企業的
2022-02-20 16:35:17
員工面試期間發生急病,關鍵是購買工傷沒?是上班時間嗎?
2022-03-13 16:57:23
同學您好,
1、借:業務活動費用? ?5
? ? ? ? ? ? 應付職工薪酬? ?15
? ? ? ? 貸:財政撥款收入? ?20
借:事業支出? ?20
? ?貸:財政撥款預算收入? ?20
2、借:財政撥款收入? ?20
? ? ? ? 貸:本期盈余? ?20
借:財政撥款預算收入? ?20
? 貸:財政撥款結轉? ?20
2021-11-23 14:50:24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以上十四種情況,可以分為四種性質:
1、(一)項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的情形。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2、(二)至(七)項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勞動者存在過錯情形,用人單位可以當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3、(八)至(十)項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勞動者存在非過失性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依法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須依法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4、(十一)至(十四)項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應當符合法定要求和程序,且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2022-04-11 21:51:33
同學你好,建議您咨詢法律部門更為準確哦
2021-10-21 0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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