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已經收甲企業購貨物款項500萬元,并且2021年1月10日已經向對方提交貨物并開具發票。質疑為什么沒有將這500萬元計入利潤表?2.2020年12月份的全體銷售員工薪酬共計60萬元。但是實際于2021年1月20日支付。質疑為什么2020尚未支付就已經作為費用計入當年的利潤表?
答: 您好 1.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已經收甲企業購貨物款項500萬元,并且2021年1月10日已經向對方提交貨物并開具發票 這是21年才需要計入利潤表
公司發放10箱濃香白酒作為職工福利,未開具發票。(注:此濃香白酒為公司新研發產品,每瓶0.5kg,1箱25瓶;總成本為8807.50元,成本利潤率為10%;目前市場無可供參考價格。
答: 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是 (8807.5*1.1+10*25*0.5*1000*2*0.5/500)/(1-0.2)=12422.81 應交增值稅是12422.81*0.13=1614.97 應交消費稅12422.81*0.2+10*25*0.5*1000*2*0.5/500=2734.56
一名會計如何讓領導給你主動加薪?
答: 都說財務會計越老越吃香,實際上是這樣嗎?其實不管年齡工齡如何
老師好,請問暫估利潤的時間怎么選擇,是選開具發票的時候還是取得款項的時候
答: 您好,你是指做無票收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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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mboo老師 解答
2022-04-03 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