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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末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選項A錯誤);(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選項B正確);(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選項(D正確);(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選項C正確);(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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