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農業產品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四、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免稅產品銷售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49條第2款規定,納稅人提供適用免征增值稅的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免稅、減稅。故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后,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人如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需放棄免稅資格。
法定免征增值稅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3-4]》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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