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申報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未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申報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4號)第一條規(guī)定:
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的出口退(免)稅,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齊單證,無法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申報,且未提出延期申請的,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舉證材料,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jīng)審批出口退(免)稅的國稅機關核準后,可延期申報。
(一)自然災害、社會突發(fā)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
(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yè)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四)買賣雙方因經(jīng)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五)由于企業(yè)辦稅人員傷亡、突發(fā)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x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六)由于企業(yè)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退(免)稅期限截止之日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七)有關政府部門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稅申報所需憑證資料。
企業(y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貨物,如有未按規(guī)定期限申報退(免)稅,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舉證材料,仍可提出延期申報申請,并要求稅務機關在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截止之日后的20個工作日內(nèi)辦結(jié)。

在什么情況下納稅人可申請辦理延期申報
在兩種情況下可以申請延期申報,并填報《延期申報申請表》。
(1)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和無法抵御的自然災害,如風、火、水、震等自然災害。納稅人因不可抗力可以延期申報,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2)納稅人因特殊情況,申報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jīng)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nèi)辦理申報。
逾期未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申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明確,企業(yè)由于非自身的客觀原因無法取得單證而不能申報退(免)稅,逾期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可申請延期。對于企業(yè)來說這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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