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行為五年后被發現要接受行政處罰嗎?

2019-06-15 21:4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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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漏稅罪這是一個俗稱的罪名,應該講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此罪名.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了偷稅罪后被改為逃稅罪,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了逃避追繳欠稅罪.概括來說就是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的違法行為.那么偷稅行為五年后被發現要接受行政處罰嗎?下面會計學堂網小編就為大家介紹.

偷稅行為五年后被發現要接受行政處罰嗎?

答: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法規的除外.

前款法規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偷稅行為發生五年后被發現,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偷稅行為五年后被發現要接受行政處罰嗎?

偷稅漏稅的表現行為有哪些?

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稅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偽造、變造、、隱匿和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

所謂偽造帳簿、記帳憑證,是指行為人為了偷稅,平時沒有按照稅法設置帳簿,為了應付稅務檢查而編造出假憑證、假帳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變造"帳簿和記帳憑證,即把已有的真實帳簿和憑證進行篡改、合并或刪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帳外設帳、帳外經營、真假并存,從而使人對其經營數額和應稅項目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采用,以此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行為人通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稅數額,達到偷稅目的.主要方法有,(1)明銷暗記;(2)將產品直接作價抵債款后不記銷售;(3)已經銷售而不開發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4)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沖減銷售收入;(5)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后不按銷售記帳,等等.此外,多行開戶,同時使用,而只向稅務工作人員提供其中的一個,也是行為人隱瞞收人的常用方法.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

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如實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稅資料.行為人往往通過對生產規模、盈虧情況、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行為人有時虛報一項,有時虛報數項.

偷稅行為五年后被發現要接受行政處罰嗎?偷漏稅一度成為很多企業的"原罪",現在對"原罪"的追溯可能不再是無限期了.現在"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所以以上就是會計學堂小編對此問題的全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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