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附屬設備的進項稅不能抵扣?

2019-07-10 14:5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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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建筑物來說,像中央空調,電梯,管道等等這些都是設備的附屬物,那么你作為財務知道建筑物附屬設備的進項稅不能抵扣這個問題嗎?下面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截殺都有哪些配套設施,以及稅務規定,歡迎閱讀!

建筑物附屬設備的進項稅不能抵扣?

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但因為在現實中與建筑物或構筑物相關的設備和設施種類繁多,數量巨大,

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經常產生爭議,極端情況下,甚至于觀點認為財稅主管部門應發文一一列舉以解決爭議.本文擬就此問題進行探索.

除了部分已明確的項目外,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存在爭議的固定資產主要包括:

給排水方面:廠房內的循環水系統(含水泵、水管).

采暖方面:空氣加熱器、非中央空調機、鍋爐、暖氣管道、暖氣片等.

通風方面:通風管道、通風機及其附件和各種調節閥、風口、風帽、消聲器、過濾器及其他部件、構件等等.

照明方面:工廠照明設施(含燈具、電纜)、變壓器、高壓開關柜、低壓開關柜、互感器、調壓器、電抗器、高壓斷路器、高壓溶斷器、穩壓器、電源調整器、高壓隔離開關、裝置式空氣開關、電力電容器、蓄電池;

通訊方面:企業辦公用的網絡設備和網線、電話機、電話線等.

電氣方面:動力電纜、橋架、行車、成套供應的箱、盤、柜、屏及其隨設備帶來的母線和附件等.

由于行業特點與生產的需要用于設備之間的連接的管件、輸送管道:輸油管道、輸氣管道、管道輸送設施、其他輸送管道.

建筑物附屬設備的進項稅不能抵扣?

法理探究

1、立法基礎和法規邏輯  財稅[2009]113號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的不動產屬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以及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條款的進一步解釋.

財稅[2009]113號解釋建筑物和構筑物,并明確具體范圍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03',同時又專門界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也就是該文件認定符合上述條件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因為屬于建筑物或構筑物,所以屬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因而不能抵扣進項稅.

2、法規配套及歷史沿襲

將與建筑物相關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認定為建筑物的組成部分,在一些其他法規里面也有出現,如財稅地字[1987]3號關于房屋附屬設備的解釋: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臺等.屬于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接管算起.

再如國稅發[2005]173號 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比較上述三個文件可以看出:

1、無論是增值稅的法規,還是房產稅的法規都將符合一定條件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當成建筑物(房產)的組成部分.

2、財稅[2009]113號通過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對符合文件規定的設備設施進行了列舉.財稅地字[1987]3號也采取了列舉法,但因發文時間較早,所以國稅發[2005]173號對該文件的進一步補充規定,將這兩文件合起來我們就會發現其列舉的范圍與財稅[2009]113號基本一致.

綜合以上兩點,可以得出結論,以上三個文件無論在法理、立法的邏輯、法規實際覆蓋面等方面基本一致,鑒于財稅[2009]113號發文較晚,可以認為其很大程度上借鑒了前兩個文件,也就是說雖然是對不同稅種的具體稅務規定,但前兩個文件對于財稅[2009]113號有很強的借鑒和參考意義.

結 論  重新分析財稅[2009]113號并參考財稅地字[1987]3號和國稅發[2005]173號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判斷設備或設施是否可以進項抵扣需要注意以下幾個主要關鍵:

前文中提及的廠房內的循環水系統(含水泵、水管).動力電纜、橋架、行車、成套供應的箱、盤、柜、屏及其隨設備帶來的母線和附件等.由于行業特點與生產的需要用于設備之間的連接的管件、輸送管道、輸油管道、輸氣管道、管道輸送設施、其他輸送管道.有些設備雖然也可能屬于給排水設備或電氣設備,但這些設備均屬于工業生產設備,不是建筑物或構筑物的附屬設備,所以其進項稅金應允許抵扣.

對于采暖方面的空氣加熱器、鍋爐、暖氣管道等.和通風方面的通風管道、通風機及其附件和各種調節閥、風口、風帽、消聲器、過濾器及其他部件、構件等等.這些設備一般來說均以建筑物為載體才而且需要配套使用才可以發揮功效,雖然有些單件設備可以移動或移動后影響有限,但以一個整體來看移動后資產性質、形狀以及功效都會變化很大,而且,在實踐中這些設備也很少會有移動(因為移動后效能變化太大了,可能還不如裝新設備),所以,總體來看,這些設備應該屬于不允許抵扣進項稅的范圍.

而 非中央空調機,在實踐中則經常發生移動,移動后性質、形狀都不會發生很大變化,因而應允許抵扣進項稅.

關于通訊方面:企業辦公用的網絡設備和網線、電話機、電話線等.這些設備除網線、電話線這些相對價值較低的物品外,其他的設備很容易移動,而且移動后形狀、性質不會發生很大變化,因而其進項稅應允許抵扣.

工廠照明設施應該是為了維持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所以應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但變壓器、高壓開關柜、低壓開關柜、互感器、調壓器、電抗器、高壓斷路器、高壓溶斷器、穩壓器、電源調整器、高壓隔離開關、裝置式空氣開關、電力電容器、蓄電池;這些電力設備更多的是為了適應工廠機器的使用而設計,因而也應該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建筑物附屬設備的進項稅不能抵扣?上文介紹了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不能抵扣進項稅,其他想工廠照明,電話機等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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