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及解析
一、何種行為屬于直銷?
據《直銷管理條例》,直銷就是銷售人員以面對面的說明方式而不是固定店鋪經營的方式,把產品或服務直接銷售或推廣給最終消費者,并計算提取報酬的一種營銷方式.根據不同的公司,這些直接銷售人員被稱為銷售商、銷售代表、顧問或其他頭銜,《條例》則把他們稱為直銷員.他們主要通過上門展示產品、開辦活動或者是一對一銷售的方式來推銷產品.
二、何謂傳銷?傳銷都有哪些表現形式?
參照近年來國務院打擊傳銷的一系列文件,結合近年來的執法實踐,《禁止傳銷條例》對傳銷作出了界定,規定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被發展人員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任何行為都屬于傳銷.同時,為了便于理解,條例還列舉了傳銷的三種表現形式,即以發展下線的數量為依據計提報酬的傳銷行為(即"拉人頭"),以發展的下線的推銷業績為依據計提報酬的傳銷行為(即"團隊計酬"),以及騙取入門費的傳銷行為.
三、直銷與傳銷或變相傳銷的區別
新出臺的兩《條例》首次區分"直銷"與"傳銷",簡單地說,傳銷或變相傳銷與目前的直銷概念有三大區別:首先,傳銷一般以購物或資金形式收取"入門費";其次,傳銷通過多個"上線人員"與"下線人員"之間的網絡結構進行;最后,傳銷采用"復式計酬"方式,即銷售報酬并非僅僅來自商品利潤本身,而是按發展傳銷人員的"人頭"計算提成.
四、為何出臺《直銷管理條例》?
據了解,國務院制定出臺《直銷管理條例》的原因主要有兩個.
首先,是正確引導和規范我國直銷業發展的需要.直銷是眾多現代經銷模式中的一種,這種經銷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對促進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流通的發展有著積極作用.但是,由于這種經銷模式在交易過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對稱性,直銷人員也具有分散性的特點,所以,極容易引發一些不規范,甚至是違法行為的發生,進而損害廣大消費者和直銷從業人員的切身利益.加之直銷這種經銷方式進入我國的時間不長,公眾對直銷的認識也還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偏差,區別合法直銷和非法傳銷的能力相對薄弱.因此,制定一部能夠使消費者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既符合我國國情,而又內外一致的直銷法規,對直銷業正確引導、趨利避害、穩步開放、規范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是履行入世承諾的需要.根據入世承諾,我國應當在2004年底取消對外資在無固定地點的批發或零售服務領域設立商業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與WTO規則和中國入世承諾相符合的關于無固定地點銷售的法規.這里所稱的"無固定地點銷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銷.作為國際社會間一個負責任的成員,中國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對外承諾.制定條例正是我們履行上述承諾的一個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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