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內容不全可否抵扣?
不可以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一條規定: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所以發票需要按實開具.由于"營改增"應稅勞務不象銷售貨物一樣有非常清晰的數量、單位、單價,所以盡量要求開具詳細.如果屬于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必須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否則不予抵扣.

增值稅發票哪些內容必須填寫?
增值稅專用發票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購貨單位名稱、納稅人登記號、開戶銀行及賬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購買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時,應主動提供單位、納稅人登記號、開戶銀行及賬號,并確保單位名稱和納稅人登記號的相應關系準確無誤.
(二)商品或勞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銷售單位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正確填寫商品或勞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不得漏填或隨意填寫.同時,供應兩種不同稅率的應稅項目,且合并開具發票的,其商品或勞務的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必須按不同稅率分別填寫.
(三)銷貨方單位名稱、納稅人登記號、開戶銀行及賬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主動填寫單位名稱、納稅人登記號、開戶銀行及賬號,并確保單位名稱和納稅人登記號的相應關系準確無誤.
(四)字軌號碼.銷貨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按發票上的字軌號碼的順序和日期的順序從前往后使用,不得跳號使用,不得拆本使用.
(五)開具時間.
(六)開票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以上就是小編對"增值稅發票內容不全可否抵扣"等相關問題的解答,按照相關規定必須填寫規范,否則無法抵扣.本文也為大家逐一介紹了需要填寫清楚的內容,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特殊作用,在認證的時候會比較嚴格,所以如果收到內容不全的發票,及時退回要求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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