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滿足什么條件可以作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條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該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因此,增值稅專用發票開錯后,尚未收回發票的抵扣聯和發票聯不可以作廢.

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方法
1、公司當月開出的發票在當月收到退回的完整發票聯和抵扣聯后,點擊發票管理--發票作廢--找到需要作廢的發票點擊下面的作廢,同時在發票所有聯次上加蓋作廢章.
2、若是發票跨月則不能直接作廢,需要在防偽稅控開票軟件中,根據具體情況開據紅字發票沖回.
開據紅字發票的規定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
(國稅發〔2007〕18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開票有誤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是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是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三是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四是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五是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除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外,銷售方還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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