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性是什么?
物上代位性是指擔保物權的效力及于擔保財產因損毀、滅失所得賠償金等代位物上,其是擔保物權的重要特征.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條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損毀、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無論解讀為原抵押權的延長,還是新成立的質權,均不是問題的實質.在對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是一種擔保物權的共識之下,重要的是確定一個符合擔保物權標的物的基本特征,并便于該權利實現的抵押權的物上代位的標的物.抵押權的物上代位的情形多種多樣,抵押物滅失、毀損所產生的替代物可能是金錢(如賠償金、保險金),亦可能是其他形態的物.
因此,在抵押物的變形物可以是特定化的物的情況下,抵押當然權代位于該物之上;當抵押物的變形物是保證金、賠償金、補償金等無法特定化的物的情況下,抵押權也代位其請求權之上.

物上代位權的性質是什么?
對于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的性質,理論界存在不同的見解.一種觀點認為,抵押權的本質為價值權,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只不過是抵押權效力的延長,而不是新設立的權利,此為抵押權延長說.抵押權延長說是以價值說或公平說為理論依據的,是價值權說或公平說的當然結論.另一種觀點認為,抵押物的物上代位性是在該抵押物的變形物請求權之上新成立的一種債權質權,該質權的次序與原來的抵押權的次序相同,此為質權說.債權質權說還可以細分為法定債權質權說與默示債權質權說.
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無論解讀為原抵押權的延長,還是新成立的質權,均不是問題的實質.在對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是一種擔保物權的共識之下,重要的是確定一個符合擔保物權標的物的基本特征,并便于該權利實現的抵押權的物上代位的標的物.抵押權的物上代位的情形多種多樣,抵押物滅失、毀損所產生的替代物可能是金錢(如賠償金、保險金),亦可能是其他形態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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