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公司業務招待費扣除
房地產公司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
(1)開發企業取得的預售收入不得作為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等三項費用的計算基數,至預售收入轉為實際銷售收入時,再將其作為計算基數.
(2)新辦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可以向后結轉,按稅收規定的標準扣除,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納稅年度." 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的扣除基數都是與收入掛鉤的,沒有收入就不得扣除.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第六條 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據此是否可以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售收入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的扣除基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只有符合上述規定的收入方可作為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的扣除基數.

房地產開發企業業務招待費怎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 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國稅發〔2009〕31號第九條 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從國稅發〔2009〕31號的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房地產企業通過簽訂《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在稅務處理上也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這一部分收入,實質上是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
也就是說,新31號文改變了舊31號文關于"預售收入不得作為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基數"的規定.在新31號文中,已經沒有了"預售收入"的表述,而是被"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所代替.
以上整理的資料內容,就是我們關于房產公司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的說明.如果房產公司因為業務支出的招待費用,是可以進行扣除的.當然了,這個扣除是有一個標準的,并不是可以隨意扣除的.此外,小編還介紹了房地產開發企業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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