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的稅務處理
公司與員工簽訂租賃合同的,支付給員工的租金等費用,員工向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是按"財產租賃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沒有簽訂租賃合同而支付給員工的所得,員工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第一條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私車公用的個稅是如何處理的
關于個人私車被企業或單位組織借用時的個人所得稅處理.公司使用員工車輛,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給職工發放車補,另一種是員工和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公司租用員工車輛并支付租賃費用.兩種方式對員工的稅務影響不同.
公司與員工簽訂租賃合同的,支付給員工的租金等費用.員工向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是按"財產租賃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沒有簽訂租賃合同而支付給員工的所得.員工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案例:甲乙都是某公司的員工,都將自家車交由公司使用,車輛租金每月均為3000元.乙與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而甲沒有,則所繳個人所得稅就有差.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第一條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若甲和乙扣除"三險一金"后的工資均是4500元,車輛租金均為3000元.那么,甲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款為(4500+3000-5000)×10%-105=145(元).
而乙由于簽訂了租賃合同,其取得的收入屬于財產租賃所得.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假設其財產租賃所得還要繳納綜合稅率5.5%的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則乙應繳納各項稅款為(4500-5000)×3%+3000×5.5%+(3000-3000×5.5%-800)×20%=572(元).兩種方式應繳個人所得稅相差307元(602-295).因此,租用方式不同,個人稅負就有差別.
以上詳細介紹了私車公用的稅務處理如何做,也介紹了私車公用的個稅是如何處理的.對每一個單位的財務工作人員來說,可能經常會遇到私車公用的情況,一旦用到私車公用的情況,就需要及時的進行財務處理,具體的私車公用的稅務處理方式應如本文所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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