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交易披露中“關鍵管理人員”范圍擴展
據深交所官網顯示,深交所對《股票上市規則》進行修訂,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修訂的內容包括落實新證券法、國發14號文、《信披辦法》等上位規定新要求。
一是為進一步明晰監管對象和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本次修訂采用《信披辦法》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定義,并進一步拓展范圍,由股東拓展到存托憑證持有人,由收購人拓展到其他權益變動主體,由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拓展到破產事項有關各方。
進一步落實國發14號文抓住“關鍵少數”的要求,新增“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一節,強化其各項義務;進一步明確董事的忠實、勤勉義務;要求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及其最終控制人,比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予以規范。

關聯方交易審計風險類型有哪些?
關聯方交易審計風險的類型主要包括:
1、關聯方交易重大錯報風險,指財務報表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具體可分為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和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
2、關聯方交易檢查風險,指某一認定存在錯報但審計人員未能發現這種錯報的可能性,主要取決于審計程序設計的合理性和執行的有效性。
關聯方交易審計是審計單位對關聯方交易完整性、存在性與合法性所進行的審查活動,對于提高被審計單位審計結果的質量具有一定的作用。
關聯方交易披露中“關鍵管理人員”范圍擴展怎么理解?關于這個問題的理解,小編老師認為大家通過上文引用的規則中都是可以有所掌握的;其實,對于上市公司對外信息的公布中,不管是否關聯方公司的交易,對于其中公司關鍵管理人員的相關信息都是需要對外進行披露的,這點如果你們不認同或者還有其他疑問的,都是可以來這里免費找會計老師進行咨詢,會有老師為你們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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