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法又變了,這次瞄準了促銷贈品的稅務處理規則,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15條直接寫死了——贈品不再能稀里糊涂直接計入銷售費用完事,必須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和銷項稅額,老會計過去那種“贈品一送,費用一掛,稅務局來了都查不出毛病”的好日子到頭了。變之前是怎么做的?我敢說,九成以上的企業都把贈品直接扔進“銷售費用—促銷費”科目,發票不開,賬上就記一個庫存商品減少,然后結轉個成本,美其名曰“買一贈一不確認收入,因為單價已經攤進主商品了”。比如你賣個電飯煲300塊,送一個價值50塊的鍋,以前的做法是只確認電飯煲收入300,鍋的成本50直接進銷售費用,增值稅申報時也不提這鍋的事。稅務局以前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因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對“買一贈一”到底算不算捆綁銷售沒有死規定,很多地方默許你按主商品價格做收入,贈品當促銷費用。但變之后呢?新法第15條第三款白紙黑字寫死了:無償贈送貨物、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除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外,一律視同銷售。贈品只要不是免費送給你親爹親媽或者捐給紅會,哪怕是你買三送一、買大送小,每一件贈品都得獨立算賬——按同類貨物平均售價確認銷項稅,進項稅可以正常抵扣,但企業所得稅那邊更頭疼:贈品不僅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還得按公允價值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同時還能按銷售費用扣除。
有人已經吃虧了。杭州一家做小家電的電商公司,去年雙十一搞了個“買咖啡機送保溫杯”活動,保溫杯采購單價80塊,但售價標199塊,會計按老辦法直接進了銷售費用,增值稅申報零申報贈品。今年4月份被稅務稽查抽中,認定保溫杯無償贈送視同銷售,要求補增值稅(199÷1.13×13%=22.88元/個,一共送了5000個,光增值稅就補了11.44萬),同時企業所得稅調增視同銷售收入99.5萬,調增銷售費用40萬(因為之前已經把80塊成本計費用了),一來二去又補了企業所得稅14萬多。老板氣得直跺腳——本來就是賠本賺吆喝的促銷,結果贈品白送還倒貼了20多萬稅。這個案例說明什么?新法執行后,贈品的稅務處理已經不是“可以怎么選”的問題,而是“必須怎么算”的問題。
我把核心變化拆成三部分來講。第一部分:變之前怎么做的。傳統做法一般分三種。第一種是“買一贈一”模式,把主商品和贈品打包算一個銷售,只對主商品開票,贈品不開票也不申報,會計上把贈品成本計入主營業務成本或者銷售費用。第二種是非捆綁贈送,比如你買1000塊錢的東西,我送你一袋米,這個米既沒有發票也沒有簽收單,直接做“營業外支出”或者“銷售費用”,稅務上完全當沒有這個資產。第三種更混亂——客戶直接拿贈品走了,連入庫單都沒有,倉庫賬實不符,稅局一來調取庫存明細,贈品全成了盤虧要補稅。第二部分:變之后怎么要求的。根據2026年5月1日生效的《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15條及配套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2號(關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若干問題的公告),所有贈品(包括買一贈一、試用裝、樣品、抽獎贈送、積分兌換實物等)一律按以下規則處理:增值稅方面,按贈品同類貨物平均售價或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憑合法扣稅憑證抵扣;企業所得稅方面,贈品應視同銷售貨物確認收入,同時按公允價值計入銷售費用(或者業務宣傳費),并且該銷售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但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15%(超過部分以后年度結轉扣除);如果有多個贈品在同一促銷活動贈送,需按公允價值比例分攤主商品與贈品的銷售價格,避免重復計算收入。第三部分:對普通會計最直接的影響。首當其沖是賬務處理變復雜了。以前做憑證:借:銷售費用—促銷費 貸:庫存商品,完事。現在要做四筆:第一筆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借:銷售費用—促銷費,貸:主營業務收入—贈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第二筆結轉贈品成本(借:主營業務成本—贈品,貸:庫存商品);第三筆如果贈品是外購的,還要考慮進項稅是否轉出(一般可以抵扣,但若用于個人消費需轉出);第四筆如果贈品涉及個稅代扣(比如抽獎贈送紅包),還要計提其他應收款。光是這幾筆分錄就夠老會計喝一壺的。而且申報表也要變:增值稅申報表附表一“視同銷售”列要填贈品收入及稅額;企業所得稅匯算時需要填A105010表《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把贈品收入調增,同時把贈品費用調減(因為費用已經計入銷售費用,無需重復調整)。
不過說實話,這個政策初衷是好的,把贈品從灰色地帶拽到陽光下,防止企業通過贈送轉移利潤、偷逃稅款,但落地執行可能還要一段磨合期。你看啊,問題出在實務細節上。比如“買一贈一”到底算不算無償贈送?新法說只有“無償贈送”才視同銷售,但“買一贈一”本質上有償——你買主商品,我才贈品。可稅務局的口徑非常雞賊:就算你包裝上寫明“買A送B”,只要發票沒把贈品金額分攤開,稅務局一律視為無償贈送。那怎么才能不被認定為無償?你要在發票的“折扣欄”或者“備注欄”里明確注明贈品金額及主商品分攤后的單價。但實際操作中,客戶一般只認主商品價格,你發票上把贈品金額寫進去,客戶會要求你重新開票。所以很多企業干脆還是按老辦法走,賭稅務局查不到自己。但一旦被查,補稅滯納金罰款一樣不少。
更頭疼的是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的視同銷售時間點不一致。增值稅在贈送發生時就要確認銷項稅,但企業所得稅確認收入的時點,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如果贈品與主商品屬于“捆綁銷售”且能合理分攤價款,可以不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可新法實施后國家稅務總局一直沒有明確是否廢止875號文相關條款。這就造成一個巨大矛盾:你按新法在增值稅上視同銷售了,但企業所得稅按875號文可能不用視同銷售。以實務案例來說,某公司賣一臺打印機3000元,送一箱A4紙(市價100元),發票上打印機金額3000元,備注欄寫了“含贈品A4紙”,但沒寫分攤。增值稅要求視同銷售A4紙100元,繳13元稅;但企業所得稅想按875號文不視同銷售,可只有發票備注欄的分攤說明才被認可,而你又沒寫。最終稅局大概率按新法統一要求視同銷售,無論企業所得稅還是增值稅。這就是“磨合期”的典型矛盾——政策過渡期間,新舊規則打架,會計只能按最嚴格的口徑執行,否則老板被罰了第一個找你算賬。
還有一個實操痛點叫“贈品進項稅抵扣”。外購贈品時,進項稅到底能不能抵扣?新法原則上可以,但有個雷:贈品如果被界定為“用于個人消費或者集體福利”(比如送員工、送客戶),進項稅不能抵扣。可問題來了,促銷贈品是送給目標客戶的,屬于“無償贈送”,不屬于“個人消費”,所以能抵扣。但很多企業會計搞不清“個人消費”和“贈送客戶”的區別,直接全部轉出,白白多交了稅。反過來,如果企業把贈品當樣品送給經銷商試用,經銷商是個體戶或者個人,那又可能涉及“對個人贈送”是否視同銷售?新法沒說死,各地執行也不一樣——上海、廣東等地明確:對個人贈送貨物,單筆金額不超過500元的視同銷售但可不開發票,按不含稅金額申報;而北京則要求必須開票。這種口徑差異,導致全國連鎖企業總部統一采購贈品,下屬公司卻要按不同規則處理,會計頭疼得很。
另外要警惕的是“視同銷售與業務宣傳費的關聯”。很多會計把贈品費用一股腦全塞進銷售費用,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4條,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是銷售收入的15%,超過部分可結轉以后年度。贈品費用如果被視為“業務宣傳費”,那么當年度超額部分就不能扣除。比如你一年銷售額1000萬,贈品花了200萬,按15%只能扣150萬,剩余50萬結轉下年。但如果你能證明贈品屬于“銷售折扣”或者“直接折讓”,那可能不被認定為業務宣傳費。現實是,大多數企業拿不出證據,稅局便默認并入業務宣傳費。所以我建議,贈品支出金額大的公司,一定要和稅務機關提前溝通,或者請稅務師事務所出具專項報告,把贈品費用的性質定死。
至于電子稅務局具體哪天切換推送贈品視同銷售申報模塊,各地時間不一樣,你關注自己省份的通知,我就不在這里列了。但可以肯定的一點是:2026年6月30日之前,全國稅務系統會完成增值稅新版申報表的升級,屆時附表一“視同銷售”一欄將強制校驗——贈品金額未填寫的,系統會彈出阻斷提示。如果你公司的賬務處理還是老一套,到時候申報都報不進去。我已經聽到好幾個財務群里的人在焦慮了。
最后,寫這篇文章的時候我剛剛把自家公司2026年一季度的贈品賬重新調了一遍,發現光補提銷項稅就多出來8萬多,老板皺著眉頭問我“有沒有辦法少交點”。辦法有,但需要提前規劃:第一,改變促銷方式,把“買一贈一”改為“捆綁銷售降價”,比如原價2000元的商品套餐,你標價1800元,發票開“商品A 1800元”,同時內部進銷存系統里按公允價值分攤主商品和贈品的成本,這樣既不用交贈品稅,也不影響客戶價格感知。第二,把贈品做成“折扣券”或者“積分抵現”,客戶拿券兌換商品時,按實際售價確認收入,而不是送實物。第三,如果非送實物不可,盡量選價格接近成本的贈品,且入庫開票時明確標注“促銷用—視同銷售”,從源頭規范。總之,紙面上看政策很緊,但實操中留了可操作空間,前提是你夠專業。
避坑指南:贈品發票沒寫分攤明細的,趕緊補開“紅字沖銷 + 藍字重開”,在備注列注明“贈品公允價值 XX 元,主商品分攤后價格 XX 元”,或者開折扣發票直接沖減。如果你公司的系統做不到自動按公允價值分攤,那就老老實實賬外手工臺賬,每月對贈品做視同銷售計提。
我把最近三個月的財稅新政整理了速覽版,兩頁紙,涵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規、數電票紅沖流程改革等六條核心變化,每條都標了生效日期和執行口徑,你要的話我發你。老規矩,評論區留下郵箱或者私信我“政策速覽”,我手動發你 PDF。別指望群里轉發,文件太大容易被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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