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向個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稅務處理是怎樣的?
根據有關規定,企業向個人借款時,可憑借款收據及借款合同作為記賬依據。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個人在取得利息時,應向企業出具由稅務機關代開的“金融保險業”發票。

企業在企業所得稅稅前申報扣除時,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的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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