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本票填現金字樣的可以掛失支付嗎?
票據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因為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就是可以轉賬的匯票,可以轉賬的匯票是不能寫哪個分行來付款的,也就是你可以在此銀行的任意分行來完成轉賬,所以就無法確定付款人。

銀行本票和銀行匯票有哪些不同?
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匯票是指銀行簽發的匯票,一般由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帳結算或支取現金.單位,個體,,個人都可以使用。
銀行匯票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而銀行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既"簽發銀行","收款人"可以是匯款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付款人"是匯票的出票銀行.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一個月.
銀行本票的則在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獨立的付款人,出票人完成出票后就承擔了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不需要在到期日前進行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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