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費個人所得稅需要交納嗎?
通訊費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公司員工報銷手機費征收個入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
一、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金額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負擔通訊費采取發放補貼形式的,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如果當地沒有規定公務費用的標準,如果企業能夠證明報銷的通訊費均是用于公務的,可以不征個人所得稅。

例如:單位當月為個人發放基本工資5000元,通訊補貼300元,其中300元通訊補貼未超過500元扣除標準,不予征稅,該個人當月應按5000元計征個人所得稅;單位當月為個人發放基本工資5000元,通訊補貼800元,其中800元通訊補貼未超過500元扣除標準的部分不予征稅,超過的300元部分依法計稅,該個人當月應按5300元(5000+300)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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