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分期確認收入的稅務與會計處理?
回復: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下簡稱《準則》)規定,合同或協議價款采取遞延方式,實際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依據《準則》,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按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計量,并按其計算應交納的增值稅,同時結轉相應成本。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按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金額進行攤銷,作為財務費用抵減處理。
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依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貨物收入金額,也就是說,稅法不對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商品銷售收入進行折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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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