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自產產品用于樣品陳列如何繳納所得稅?
問:企業將現有部分自產產品展示在公司樣品間,這些從倉庫領出的產品是否應該算作銷售處理?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樣品陳列其資產所有權未發生轉移,不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若將樣品無償贈送他人,其資產所有權發生了轉移,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企業所得稅.規定中所涉及的"貨物"包括自產、外購貨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根據所述,如果你公司僅僅將樣品用于陳列展示,則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不需繳納增值稅;撤換下來的樣品用于無償贈送給客戶,則應按上述規定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將自產產品用于樣品陳列如何繳納所得稅?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內容是如何交稅的,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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