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返還會計處理
可作為營業外收入,湖南等省明確不繳納增值稅.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返還,涉及到3個稅!
涉稅1:個人所得稅
1、企業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獎勵給相關人員的時候應當并入當期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20號)第二條第五款的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7]263號)明確規定,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免稅范圍界定為:發放給具體辦稅人員的手續費獎勵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擴大范圍發放的手續費獎勵,仍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從以上規定來看,并未提到企業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獎勵給相關人員的時候免征個稅的問題,只是提到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建議最好跟當地主管稅局進一步溝通落實.

涉稅2:增值稅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返還應按照"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經紀代理服務,是指各類經紀、中介、代理服務.包括金融代理、知識產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代理報關、法律代理、房地產中介、職業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記賬、拍賣等.
因此,企業代稅務部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屬于有償代理服務,應按照"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涉稅3:企業所得稅
納稅人收到的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應并入到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若企業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則相應的費用開支和獎勵可以從收到的手續費中扣除.
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九)其他收入.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單位獲得2%的返還手續費屬于其他收入,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于扣繳手續費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第十一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2、《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但由稅務機關查出,扣繳義務人補扣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不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第六條第(六)項規定,"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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