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稅期間費用如何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是這樣規定的: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內計算扣除。
1、該細則所說的“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指的就是“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2、該細則所說的“(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指的是土地增值稅計算流程扣除項:(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2)房地產開發成本。
3、該細則所說的:“百分之五以內計算扣除”,并沒有說一定是5%,還好,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授權各省規定具體的扣除比例。各省出臺的文件高度統一:就直接將“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計算扣除比例界定為5%,而不是“5%以內”。
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時候,不論實際發生數是多少,不論在會計口徑與企業所得稅口徑下實際發生數是多少,均不影響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是計算扣除,即公式為:[(一)+(二)]×5%。

期間費用能否在土增清算中扣除?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增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增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根據上述規定,開發間接費用是公司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物業公司前期在工地派工程人員監督工程發生的費用不屬于公司發生的費用,不屬于開發間接費用,不能作為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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