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小額貸款公司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可以依法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文件中有“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chǎn)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yè)”的描述。
因此,小額貸款公司屬于金融企業(yè),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可以按照財稅[2012]5號文件規(guī)定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例:銀監(jiān)會等七部委在2010年3月下發(fā)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要求各擔保公司按收入的50%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請問:該準備是否能按保險公司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一樣,根據(jù)財稅[2009]48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在稅前予以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文件僅針對保險公司,不包括融資性擔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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