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對子公司注資資產交印花稅嗎?
1、母公司對其全資公司投入資金,子公司掛在“其他應付款”,只能表明母子公司之間是一種借貸關系。
2、如果是母公司的投資行為,轉入“注冊資本”,母公司賬冊上的“長期股權投資”應同步調整,此時可以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由于投資入股合同或協議不在上述列舉范圍之內,因此無論是否就投資業務簽訂了合同或協議,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其二,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應按照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作為計稅依據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后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母子公司間轉讓固定資產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號)文件規定:對于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愿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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