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物資處理稅率是什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
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
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也就是說,銷售再生資源的企業和個人不再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了,而要按現行稅收政策依17%的
稅率繳納增值稅,而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征增值稅。同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
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但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0年

底前還可以享受增值稅先征后退的政策。即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
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
財政部公告,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增值、稅、退稅政策將于2010年12月31日執行到期。
廢舊物資處理進什么會計科目?
廢舊物資出售的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所以所做的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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