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發票一般是怎么處理的?
第一種情況:
應在年終結賬時,在無附件的情況下,按照發票金額確認成本、費用.取得發票后,將相應發票作為附件補充至原記賬憑證,并在收到發票當期確認進項稅(可抵扣的專用發票).
在次年匯算清繳前取得相應發票的:可以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
在次年匯算清繳前未取得相應發票的:在當年的匯算清繳時,應進行納稅調整,在收到發票的年度再去進行追補(當然不能超過5年).
第二種情況:
在年終結賬時,應按預計金額確認相應的成本、費用.在收到發票后,根據實際發生金額,對原預計金額進行調整.如果取得的發票與預計金額存在差額,取得發票的時點發生在出具財務報告前,應調整當年的賬務和財務報表,取得發票的時點如發生在財務報告后,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差錯更正,但是進項稅應計入取得發票的當期.
稅前扣除的情況與第一種情況的處理方式一致.
第三種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操作空間就比較大了.既可以按照第二種情況進行處理,也可以視為次年發生的成本、費用進行賬務和稅務處理.為安全起見應選擇按照第二種情況進行處理,視同開票當期的成本、費用處理更為簡便.

跨年的發票作廢怎么處理?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因此,跨年發票不符合作廢條件.
根據本規定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按照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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