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嗎
答:企業在運營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一些特殊情況,導致出現了罰金、違約金、罰款、滯納金......對于這些情況,會計人員應該對發生的業務進行詳細判斷,不能一律對待。
比如,很多會計人員對于滯納金一直存在誤解,認為只要是支付的滯納金,在賬務處理上均計入“營業外支出”,而且在稅務處理上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其實,這樣理解是不準確的!
政策明確的是稅收滯納金不允許稅前扣除;對于其他的滯納金并沒有限制,比如土地出讓金的滯納金、社會保險費的滯納金、其他行政機關的滯納金等,均可以稅前扣除。

政策解讀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以下簡稱63號公告)規定,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
以上詳細介紹了滯納金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嗎,也介紹了有關滯納金的政策解讀。作為一名企業的稅務會計,最好是知道并非所有的滯納金都是不可以在稅前扣除的,有一些滯納金其實是可以扣除的。如果你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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