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申報個稅如何確定年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四章 申報期限
第十五條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也就是說每年3月31日內申報上一年度的個稅。

個人年收入12萬以上個稅為什么要進行申報?
12萬元自行申報≠再繳一次個人所得稅。這項申報義務,本質上可以視為納稅人就上年度所得向稅務機關做的一個"聲明",告知稅務機關我取得了這些收入,并已經按規定完稅。當然,此項申報也起到了拾遺補漏的作用,少繳的稅可以補繳,減少了納稅人的涉稅風險;多繳的稅可以確認并退稅、抵稅等,也避免了納稅人的損失。
所以,如果年所得超過12萬元,就一定要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辦理納稅申報。如果平時所得收入已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辦理年所得12萬元自行納稅申報時只,不需要再繳稅,也不會產生重復繳稅的情況。
綜合上述,納稅人的申報信息,稅務機關都是要納入稅收信用管理系統的。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會計學堂還是要提醒一下,繳納稅收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還是如實申報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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