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廣告業是不是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第二條的規定,凡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人。廣告代理是經營者承諾為他人的商品或勞務作宣傳的行為,只是在經營過程中轉托有關新聞媒體發布,因此廣告代理業務符合《營業稅稅目注釋》關于“廣告業,是指利用圖書…等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的解釋,對廣告代理業應按“服務業——廣告業”征收營業稅。亦即納稅人從事廣告代理業務也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如過去執行中與統一規定不一致的,從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統一規定執行。

哪些項目交文化事業建設費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的規定,
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托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
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因此,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如符合上述有關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規定的,則需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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