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員工向企業借款,到期后未予歸還的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規定:企業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并入員工的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司借款超過一年的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企業其他應收款發生的借款為個人借款(非股東),絕大部份是沒有利息收入的,請問這些借款如果超過一年的時間期限,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則對上述政策進行了補充和完善,規定:

1、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1)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
(2)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2.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2005]1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規定,該文地35條第四款明確說明:(四)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該規定其實是對財稅〔2003〕158號文“年度終了后不歸還”的解釋,即年度終了后不歸還的借款是指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
所以限超過一年是我們判斷是否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的條件。
單位員工向企業借款,到期后未予歸還的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內容是如何處理的,關于這個內容是可以計入工資薪金里面計征個人所得稅的,更多處理不了的財稅疑問,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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