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減免與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
(一)減免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對于減免的所得稅,企業不應該將其重新納入損益計算中,進行利潤或股利分配。如重新納入損益計算,不僅使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不實,而且也是對國有企業或國家有投資的企業的國有資產的一種流失。因此,企業應正確地進行減免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如果不是法定減免,企業應該將減免稅額記入“資本公積”。
1.先計后退的會計處理
a. 計提所得稅時: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b. 減免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資本公積或盈余公積等。
2.先繳后退的會計處理
a. 計提所得稅時: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b. 上繳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c. 收到退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所得稅
3.法定直接減免,不作會計處理。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具體規定
(1)納稅人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虧損或處于減免稅期,均應根據所得稅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納稅人已按照規定預繳稅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的,應在申報期限內提出書面延期申報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
(2)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的,依據稅收法規的規定,合并、分立后其納稅人地位發生變化的,應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之前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及時進行匯算清繳,并結清稅款;其納稅人的地位不變的,納稅年度可以連續計算。
(3)納稅人已預繳的稅款少于全年應繳稅款的,應在年度終了后4個月(外資企業為5個月)內結清應補繳的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辦理退稅,或者抵繳下一年度應繳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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