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免稅計算方法有哪些?
答:現行出口貨物增值稅的退(免)稅辦法主要有四種:
(1)“免、退”稅,即對本環節增值部分免稅,進項稅額退稅。目前,外(工)貿企業、部分特定退稅企業實行此辦法。 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率 或=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單價×退稅率 其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計算: 應退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銷售金額]/(1+征收率)×6%或5%
(2)“免、抵、退”稅,即對本環節增值部分免稅,進項稅額準予抵扣的部分在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中抵扣,抵扣不完的部分實行退稅。目前,生產企業實行此辦法。
(3)“免、抵”稅,即對本環節增值部分免稅,進項稅額準予抵扣的部分在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中抵扣。銷售“以產頂進”鋼材的列名鋼鐵企業實行此辦法。 (4)免稅,即對出口貨物直接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對出口卷煙企業、小規模出口企業等實行此辦法。
出口貨物消費稅,除規定不退稅的應稅消費品外,分別采取免稅和退稅兩種辦法:
(1)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對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的應稅消費品,一律免征消費稅。
(2)對外貿企業收購后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退稅。

出口退稅的特點?
答: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是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實踐基礎上形成的、自成體系的專項稅收制度。這項新的稅收制度與其他稅收制度比較,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收入退付行為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參與國民收入中剩余產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一項具體的稅收制度,其目的與其他稅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貨物出口后,國家將出口貨物已在國內征收的流轉稅退還給企業的一種收入退付或減免稅收的行為,這與其他稅收制度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顯然是不同的。
調節職能的單一性
我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意在使企業的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一項政策性措施。與其他稅收制度鼓勵與限制并存、收入與減免并存的雙向調節職能比較,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職能單一性的特點。
間接稅范疇內的一種國際慣例
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其具體的間接稅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間接稅制度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而言,各國都是一致的。為奉行出口貨物間接稅的"零稅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稅制度,有的國家則退、免稅制度同時并行,其目的都是對出口貨物退還或免征間接稅,以使企業的出口產品能以不含間接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與各國的征稅制度是密切相關的,脫離了征稅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便將失去具體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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