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費不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合理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7號)規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收取污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是否適用免稅優惠政策,納稅人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如果選擇適用免稅優惠政策,應按照稅收優惠管理的相關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免稅備案,只能開具普通發票,發票稅率一欄可以填“免稅”,在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同時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也可以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聲明放棄適用免稅優惠政策(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這樣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作增值稅納稅申報。

水資源費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資源費改稅后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增值稅發票開具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7號)明確規定,原對城鎮公共供水用水戶在基本水價(自來水價格)外征收水資源費的試點省份,在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期間,按照不增加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的原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所對應的水費收入,不計征增值稅,按“不征稅自來水”項目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十一條規定,“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指用于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開具發票時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由此可見,水資源費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開具發票,這部分不征稅收入不屬于增值稅優惠范圍,不能放棄也無需備案,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無需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污水處理費不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合理?根據增值稅規定,污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如果選擇適用免稅優惠政策,只能開具普通發票。放棄免稅時,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企業需要權衡利弊,是否要放棄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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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