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額稅改為查賬征收,可以彌補上年度虧損嗎?

2021-09-15 19:3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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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稅收征收的方式有許多種,比如說查找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無論是哪一種稅收征收方式,都是有嚴格要求的.那定額稅改為查賬征收,可以彌補上年度虧損嗎?這里是不可以的,詳細說明如下.

定額稅改為查賬征收,可以彌補上年度虧損嗎?

定額稅改為查賬征收,不可以彌補上年度虧損.

第一,實行核定征收的前提決定不允許在轉為查賬征收后彌補前期虧損

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者外,存有六種情形之一的納稅人要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一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納稅人;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納稅人;三是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納稅人;四是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實的納稅人;五是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納稅人;六是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納稅人.對這6種情形的納稅人之所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就是因為都存在收入或成本費用不實或無法核實的問題.收入不實,不記或者少記收入企業利潤減少;成本費用不實,多列成本或支出加大了稅前扣除項目金額,進而造成虧損不實,因此,稅務上認為不真實的虧損在轉為查賬征收后是不能允許在稅前彌補的.

第二,核定征收所依據指標的"單一性"決定轉為查賬征收后不彌補前期虧損

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第四條規定,對需要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要視其收入和成本費用核算情況,分別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或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兩種方式: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或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或通過采取合理方法能夠計算或者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不屬于以上情形,即收入或成本費用都沒能做到正確核算(查實)、通過合理方法也不能計算或推定的,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可見,不論是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方法,還是采取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法,被核定企業核算的收入或成本費用數據至少有一項是不真實的,只要有一項不真實,其所形成的虧損乃至向以后年度結轉的虧損額也是不真實的,不真實的虧損額是不能在稅前彌補的.

第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核定方法決定轉為查賬征收后不能彌補前期虧損額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第五條給出了對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確定定率或定額的四種方法,即:一是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二是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三是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四是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可見,不論采取哪種方法核定其核定的定率或定額都是不準確的,因此,其企業所形成的虧損額也不是準確的,核算不準確的虧損額是不能在所得稅前彌補的.

定額稅改為查賬征收,可以彌補上年度虧損嗎?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是稅前還是稅后?

公司利潤分配順序:

(1)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但不得超過稅法規定的彌補期(5年).

(2)繳納企業所得稅.

(3)彌補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之后仍存在的虧損.

(4)提取法定公積金.

(5)提取任意公積金.

(6)向股東分配利潤.

所以,稅前可彌補五年內的虧損,稅后再彌補剩下的虧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以上整理的資料內容,就是我們針對"定額稅改為查賬征收,可以彌補上年度虧損嗎?"這一問題的全部解答.在符合條件之下,定額稅可以改為查賬征收,但是不可以彌補上年度的虧損.在此,小編還解答了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是稅前還是稅后的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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