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以前年度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有哪些?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15號)第三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現行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除了企業為員工個人支付的且未單獨作為管理費列支的個人所得稅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情形下,企業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不得稅前扣除。

綜上所述,根據上述政策規定,一是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的個人,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扣繳義務。因此,個人所得稅的實際負稅人不是履行扣繳義務的單位,而是取得所得的個人。具體到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實際負稅人是企業職工,支付工資的企業只是履行扣繳義務。二是如果扣繳義務人對以前年度的個人所得稅應扣未扣、應收未收,未盡到扣繳義務,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因此,自查補繳以前年度的個人所得稅應由職工個人負擔,不能在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前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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