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開展共保業務,開具發票有什么規定?

2017-04-25 13:5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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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公司在經營共保業務時,存在著一些不規范的行為,使大量風險留在分支機構層面,那么開具發票有何規定嗎?

問:保險公司開展共報業務,開具發票有什么規定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第四條的規定:

(一)主承保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并全額收取保費,然后再與其他共保人簽訂共保協議并支付共保保費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額開具發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開具發票;

(二)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并分別收取保費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別就各自獲得的保費收入向投保人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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