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違法責任
(一)訂立合同
不訂立合同、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試用期不符合規(guī)定、扣押證件、收取財物。
(二)履行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jīng)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yīng)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yīng)支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摹?/p>
【記憶提示】 履行合同中未支付勞動者應(yīng)得的報酬。
(三)解除和終止合同
注意
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與合法解除或終止合同但逾期不支付補償金在處罰上的區(qū)別。
(四)其他(僅了解)
二、勞動者違法責任
要點:1.勞動者有過錯;
2.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









官方

0
粵公網(wǎng)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