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引發的壞賬損失如何申報扣除及會計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稅前扣除辦法》第45條規定,經濟糾紛引發的壞賬損失,原則上采用直接核銷法,采用備抵法需要經過稅務機關批準。
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準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準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稅前扣除辦法》第45條 )

經濟糾紛引發的壞賬損失的會計處理
1、確認壞賬,一般會計分錄處理如下:
借: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
2、壞賬準備是應收項目的備抵科目,計提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計提壞賬準備
貸:壞賬準備
經濟糾紛引發的壞賬損失的申報扣除,您現在掌握了沒有?至于其會計處理,您還有什么疑問,或是實操類不懂的地方,歡迎您咨詢會計學堂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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