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客戶轉讓限售股怎么繳納個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規定,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個人轉讓限售股實行證券機構預扣和納稅人自行申請清算的征管辦法。167號文件同時規定,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額有差異的,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并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持加蓋證券機構印章的交易記錄和相關完整、真是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報并辦理清算事宜。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按照重新計算的應納稅額,辦理退(補)稅手續。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事宜的,稅務機關不再辦理清算事宜,已預扣預繳的稅款從納稅保證金賬戶全額繳入國庫。
按照167號文件規定,在制度和技術準備完成前,實行預扣和清算相結合的征管辦法,即證券機構按照167號文件規定方法計算的稅款進行預扣,對于證券機構而言,其并不清楚是多預扣了稅款還是少預扣了稅款,因此,167號文件規定應由納稅人進行清算。由此,不論證券機構是多預扣稅款還是少預扣稅款,證券機構均不應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如何對轉讓限售股所得的個稅進行計算
3種限售股納入征稅范圍
根據財稅〔2009〕167號文規定,納入征稅范圍的限售股包括3種,其一是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其二是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其三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而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財稅〔2009〕167號文則明確,要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財稅〔2009〕167號文明確,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自2010年1月1日起,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這要注意兩點:一是政策執行時間,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即:2010年1月1日(含1日)以后只要是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都要按規定計算所得并依照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政策執行前已經減持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并不在征收范圍之例,文件也沒要求進行補征。二是征稅項目,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稅。這和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政策相統一。
計稅方法有兩種
財稅〔2009〕167號文明確,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即: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根據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情況,對不同階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辦法。
方法一: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證券機構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復牌日收盤價,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盤價計算轉讓收入,按照計算出的轉讓收入的15%確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以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按20%稅率,計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額。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方法二: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證券機構事先植入結算系統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發生的合理稅費,以實際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按20%稅率,計算并直接扣繳個人所得稅額。納稅人同時持有限售股及該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轉讓所得,按照限售股優先原則,即:轉讓股票視同為先轉讓限售股,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客戶轉讓限售股怎么繳納個稅?上文小編了個人轉讓限售股的計算方法,個人轉讓限售股實行證券機構預扣和納稅人自行申請清算的征管辦法,我國三種限售股,以及兩種計算方法是怎樣的,上文都介紹到位了,還有疑問的,可以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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