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不動產的進項稅抵扣銷項稅
1.不動產進項稅額分為分期抵扣和一次性抵扣兩種情況,具體適用為:
分2年抵扣
一次性抵扣
按 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不動產在建工程
按 流動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不動產在建工程,比如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新建不動產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 施工現場修建的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
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 超過50%的
未超過50%(不動產原值:取得不動產時的購置原價或作價)
2.分期抵扣時,注意抵扣時點.
分期抵扣以取得扣稅憑證計算抵扣時點,而非固定資產完工計算抵扣時點.
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按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 60%的部分于 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 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 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拓展資料: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會計分錄
納稅人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用以核算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稅務機關認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后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后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對不同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其待抵扣進項稅額.
不動產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假設購入某不動產1000,進項稅額為110,分錄如下:
第一年: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第二年: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
建造不動產的進項稅抵扣銷項稅為會計學堂整理,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在分期抵扣方面的政策規定是不同的,在抵扣進項稅額方面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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