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跌價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不能在稅前扣除.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職業風險基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因此,會計師事務所計提的職業風險準備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除了一些基本規定以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賄賂等非法支出;
(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三)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
(四)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準(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或高于法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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