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產品用于集體福利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規定:
"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上面歸根到底就是一句話:資產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第三條的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是指用于職工獎勵或職工福利.用于集體福利時,貨物的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只是從一個部門移送到另個部門,是內部處置資產,不是視同銷售,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福利的會計分錄區別?
一、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福利均屬于視同銷售行為,要按售價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但兩者會計分錄有區別,用于集體福利不確認收入,而作為個人福利要確認收入.
二、說明.增值稅法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計算銷項稅額.會計處理如下.
1、企業以其自產產品或委托加工貨物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
(1)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2)發放貨物給職工時,應確認主營業務收入,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市場售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結轉貨物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2、企業以自產產品、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設施的建設,因貨物沒有離開本企業,而是形成了另一項資產,雖然也是視同銷售,按市場售價和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但只結轉成本,不確認收入.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自產產品用于集體福利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這個是視情況而定的,如果視同銷售就是要交稅的.感謝大家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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