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營銷設施的會計處理
一、項目小區主體之內的售樓部、樣板房的財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規定,開發間接費指企業為直接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且不能將其歸屬于特定成本對象的成本費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工程管理費、周轉房攤銷以及項目營銷設施建造費等。
所以可以理解,項目小區主體之內的售樓部、樣板間等營銷設施所發生的費用可以按照上述規定歸集入開發間接費用計入開發成本核算。出售時按照銷售開發產品進行稅務處理。

二、項目小區主體之外的售樓部、樣板房的財稅處理
對于項目小區之內主體之外的售樓部、樣板間等營銷設施一般不可以直接計入開發間接費用核算,而是需要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規定判斷處理。
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屬于非營利性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屬于營利性的,或產權歸企業所有的,或未明確產權歸屬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應當單獨核算其成本。除企業自用應按建造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
在會計處理中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配套設施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開發小區內開發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如水塔、鍋爐房、居委會、派出所、消防、幼托、自行車棚等;另一類是能有償轉讓的城市規劃中規定的大配套設施項目,包括:(1)開發小區內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如商店、銀行、郵局等;(2)開發小區內非營業性配套設施,如中小學、文化站、醫院等;(3)開發項目外為居民服務的給排水、供電、供氣的增容增壓、交通道路等。這類配套設施,如果沒有投資來源,不能有償轉讓,也將它歸入第一類中,計入房屋開發成本。 相應地對于配套設施支出的歸集分為如下三種核算方式:
1.對能分清并直接計入某個成本核算對象的第一類配套設施支出,可直接計入有關房屋等開發成本,并在“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賬戶中歸集其發生的支出。
2.對不能直接計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的第一類配套設施支出,應先在“開發成本——配套設施開發成本”賬戶進行歸集,于開發完成后再按一定標準分配計入有關房屋等開發成本。
3.對能有償轉讓的第二類配套設施支出,應在“開發成本——配套設施開發成本”賬戶進行歸集,除企業自用由“開發成本——配套設施開發成本”轉入“固定資產”科目外,項目完工后由“開發成本——配套設施開發成本”轉入“開發產品”科目,企業可以根據需要進行“開發產品”科目的項目核算。
三、項目小區之外的售樓部、樣板房的財稅處理
房地產企業除在項目小區內設置建造的營銷設施外,還有可能在項目小區之外的人口活躍密集區設置項目展示區、接待處、售樓部等營銷設施。這些設施有可能是房地產企業租入使用,也有可能為自建行為。
對于項目小區之外的營銷設施,稅法沒有相關規定,筆者認為這些都應該屬于項目銷售環節產生的費用,無論稅務處理還是會計處理都應當計入營業費用或銷售費用處理,如果自建構成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此計提的折舊可以計入營業費用或銷售費用處理。
房地產企業營銷設施的會計處理應該如何做?以上是我們關于房地產企業營銷設施的會計處理的一些介紹,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助這些行業的小伙伴們了解新的會計內容。如果還有想要咨詢的問題,歡迎到會計學堂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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