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已免抵退稅申報,實際為免稅業務,要怎么處理
問:企業出口的蘋果粕但是按照12130090其他未經處理的谷類植物莖桿及谷殼申報了退免稅,退稅3639.19元,免抵額159652.56元,如果按蘋果粕使用海關編碼2308000其他飼料用植物產品,應按免稅處理,該如何追繳稅款?
答:您公司這種情況屬于出口免稅情況,但已免抵退稅申報,須下期在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紅字沖減該免稅商品的出口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中填寫免稅銷售額,且將其對應的進項稅額轉出。
根據規定,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應當轉入成本。在進行進項轉出時,企業往往無法劃分需要轉出的進項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二十六條,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假設企業在2014年11月15日前對上述出口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即增值稅免稅申報,所屬期2014年10月全部進項稅額為2,400,000元,內銷收入為5,000,000元,出口免稅收入1000000.00元,無法劃分需要轉出的進項稅額,則根據上述公式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為: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2,400,000×1,000,000÷(1,000,000+5,000,000)=400,000

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借:主營業務成本 4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400,000
在出口單證收齊時的出口額乘以增值稅征退稅率之差計算的“不得免征與抵扣稅額”,當時已轉入主營業務成本,企業在計算進項稅額轉出時必須沖減該部分轉出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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