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的土地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嗎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原國家稅務局(88)國稅地字第015號第六點規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由此可見,納稅人擁有的土地,不管使用與否,都應當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

案例
問:某企業有一塊尚未開發利用的荒地。當地稅務機關要求企業對這塊尚未利用的土地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財務人員認為,雖然企業占用該土地并取得相關權屬證明,但尚未開發利用,也就是說沒有相關的經濟利益流入,所以不應該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請問企業尚未利用的閑置土地是否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這塊閑置的土地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如果要求免稅,必須符合相關程序才可以。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939號)*9條第二項規定,企業搬遷后原場地不使用的、企業范圍內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同時,國稅函〔2004〕939號第二條還規定,對搬遷后原場地不使用的和企業范圍內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業申報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應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認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以備稅務機關查驗。具體報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地方稅務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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