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
第一節 適用范圍的差異分析
一、適用的企業范圍不同
一個最明顯的區別就是對于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處理不同。
《企業所得稅法》適用于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企業和組織。企業會計準則適用所有在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法》適用于非企業組織
明顯的區別是對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等這些組織的處理不同。
《企業所得稅法》不僅適用于企業,還適用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外國商會、家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組織。企業會計準則不適用這些組織,事業單位適用《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適用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三、《企業所得稅法》適用于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企業身份不同,納稅義務也不相同。
企業身份: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簡單的說,就是依法在中國成立,或者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
納稅義務: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身份: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二節 基本假設的差異分析
一、納稅主體與會計主體
納稅主體,是指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會計主體,是指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空間范圍。
在一般情況下,納稅主體與會計主體是一致的,一個納稅主體也是一個會計主體。在特定條件下,納稅主體不同于會計主體。
二、持續經營假設
持續經營,是指會計主體的生產經營活動將無限期地繼續下去,在可預見的將來,不會倒閉及進行清算。《基本準則》第六條規定: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企業所得稅法》雖然沒有持續經營假設的規定,實際上對于居民企業或非居民企業的經營所得所得稅計算,基本上還是以持續經營為前提的。對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征稅,是有所得就征稅,不考慮持續經營。
第三節 會計基礎及其從屬原則的差異分析
一、會計基礎的差異
新會計準則的會計基礎是權責發生制。即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收付實現制是與權責發生制相對應的一種會計基礎,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的現金作為確認收入和費用等的依據。
二、兩項從屬原則的差異
1.配比原則
企業所得稅的配比原則,是指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具體講,企業所得稅的配比原則包括以下兩層含義。
一是因果配比,即是將收入與其對應的成本、費用相配比。其中,應稅收入應與為取得應稅收入而支出的相對應的成本、費用相配比;不征稅收入或免稅收入應與為取得不征稅收入或免稅收入而支出的相對應的成本、費用相配比。
二是時間配比,即是將一定時期的收入與同時期的為取得該收入而支出的相對應的成本、費用與損失相配比。當期的收入應在當期申報,當期的成本、費用與損失應在當期扣除,不允許提前或滯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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