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可否彌補虧損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二、本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開始執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沒有處理的事項,按本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稅務局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會計處理
由于以前年度無虧損的企業若存在查增所得,只需調整相關稅費及損益即可,相對比較簡單。因此,本文主要探討以前年度存在需要彌補虧損的企業的查增所得會計處理。
(一)查增所得額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暫時性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要求企業以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企業虧損屬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公告》規定的查增所得額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會計上應該按照準則的規定,進行相應的遞延所得稅會計處理。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查增所得額后應逐年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
查增企業所得稅額后,就必然對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造成影響,因而必須對以后相關年度的可彌補虧損額予以調整,并重新計算以后相關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額,直到沒有虧損彌補的年度為止,即允許彌補虧損的最長時限為5年。查增所得額會影響以后各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會計上應進行相應的所得稅會計處理,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
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可否彌補虧損的相關解釋就說到這,將查增所得所得稅額用于彌補過往的年度虧損,這是不少人會想到的一個問題,是否行得通,還得看稅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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