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銷售額是否包括免稅銷售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9條規定,《通知》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是指月銷售額或營業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下同).月銷售額或營業額超過2萬元的,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第三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第四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小微企業計算免稅銷售額是否包括代開專票的銷售額?
答:小微企業在計算有沒有超過免稅銷售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不超過9萬元)時,應包括向稅務機關代開的專用發票的銷售額.
適用免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若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則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具體為:
(1) 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填寫第11欄"未達起征點銷售額";
(2) 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填寫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
(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主表第10欄和第11欄不能同時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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